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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发生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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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流程 (一)垫付抢救费用的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a、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b、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c、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a、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b、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有时间限制,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山东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因此,交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或者受伤人员,由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凭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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