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劳动者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
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