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
解除购房合同: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
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
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过分迟延产权过户。现实中,不管是出现怎样的情况,若房屋买卖的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的话,那么就是最好的。因为很多时候,单方解除购房合同都不是那么容易的时候,还要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无论对哪方来讲都是不利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