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
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此除应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逾期不付的还应加付赔偿金,并且劳动者还有权因此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何为无故拖欠工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对于无故拖欠工资通常都是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规定来进行解释。根据该规定第四条,“无故拖欠”是指除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付薪日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的解释来看,无故拖欠工资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能够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主观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如遇
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上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造成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则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是无故拖欠工资。而这亦是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工资的立法本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