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
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便是上海市职工丧葬费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