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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人)。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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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根据辽宁省劳动厅辽劳字(1996)196文件,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以上是早年的文件,但一般还是按照13个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当地所在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仅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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