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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
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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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 1、丧葬费。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规定:我区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死亡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为本人两个月的生活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4]324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驻宁各企业: 经研究,对《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企业职工(含退离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二十个月(十个月)一次性抚恤金由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发改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的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40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713元 丧葬费 19356.50元 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1550元 采矿业 49244元 制造业 3646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754元 建筑业 31182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05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1650元 批发和零售业 32112元 住宿和餐饮业 26242元 金融业 69494元 房地产业 3274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98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99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202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760元 教育 45240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146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765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976元
辽宁省沈阳市离休干部丧葬费发放标准,各地区的会有一定的区别;一、离休老干部丧葬费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二、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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