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即使购房者已经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可以退房的。第一种情形,开发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延期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迟延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在建的建筑的。第
二、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第
三、房屋被司法查封或者被司法限制的,可以退房。第
四、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
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