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是由《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中最被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熟知的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显然,上述案例中赵先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间与地点均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集中在赵先生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事情,但往往会忽略与工作有关的还有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的生理需要。所谓必须的生理需要,通常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要,是无法回避、无法克服、必须需要的,比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这些必须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案例中,赵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满足必要的生理需要,因在饮水过程中受到伤害,与工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工作原因所致,应被
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