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当事人,需带产权出让方提供的变更前土地权属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分别到国土资源所和建设管理所申领《土地变更申请表》和《产权变更申请表》。第一,由建设管理所审核所要变更的土地、房屋是否符合乡镇建设规划;第二,由国土资源所审核所要变更土地的性质。如符合建设规划,则由当事人填好两份申请表后到产权变更所在的村、居委会盖章;若不符合建设规划,则由建设管理所告知当事人,停止办理其他一切手续。
⒉符合变更条件的产权承受人(契税纳税人)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必须在10日内到财政所领取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要求如实填报,办理纳税前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