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企业债权具有底数不清的特点
通过审理破产案件,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着底数不清的问题。底数不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欠款方的底数不清,如只知道对方的大概单位名称,不知具体地理位置有的帐上有一个具体的单位名称、地址,到实地一查,不是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就是该单位早已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而企业却一无所知二是债权数额不清。帐上一个数,实际一个数帐上欠款数额经与对方核对,早已结清大部或已清。
二.破产企业债权证据不足的特点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销货渠道多样,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规范的货款回笼制度,致使企业出现债权证据不详、不足的问题。如一家企业在清算时,北京一客户帐面欠款17万元,但当实际清收时,企业只拿出一3万多元的对帐单。经实地核实,对方确实还欠货款17万元。对于这样的债权,只寄希望于对方诚实可信,否则,后果不难想象。有的欠据已丢失,有的根本就没有欠款手续,全凭君子协定。类似情况,不在少数,为债权清收清理带来极大困难。手续不全,清收债权就丧失了基本的条件。
三.破产企业债权轻视时效的特点
大多数企业没有注重时效问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书写书面材料。普通的做法是由销售业务人员凭关系自行掌握,口头承诺多,书面证据少,甚至没有。如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企业把货发给对方,对方只出具入库单,待企业催收货款时,如对方偿付部分货款,只由经办人员出个收到条,大多连日期都不写。类似这样的情况,如果企业不破产,或许还能凭多年的业务关系勉强维持下去,一旦对方闻知企业破产,往往翻脸不认。虽然每年都多次催收,但因没有书面证据,对偿还债务通知书往往会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使类似债权成为泡影。
四.破产企业债权分布广泛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