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
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价款。其余情况应该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同类住宅房屋指的就是同类型房屋。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如果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是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给拆迁户,则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