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
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从进入公司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
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
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