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期间,劳动
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时,在
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将不能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