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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

更新时间:2022.07.08

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进行记载。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 (一)登记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 (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 (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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