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一、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条件仲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证据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有效地保护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防止证据被灭失、毁损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国际上及各个国家在仲裁法或相关的法律中均规定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款。我国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查看原文
2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将申请提交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同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一样,没有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权力。涉外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在涉外仲裁中,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因为有涉外因素的存在,有时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还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故而,要求比较严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原文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书
【制作依据】本文书样式供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涉外仲裁纠纷的当事人请求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许或不准许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时使用。一、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第1、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二、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变卖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中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查看原文
4涉外仲裁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现在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们的纠纷问题,出台了相应的一些政策。并且一些相关机构更是总结出了一系列的仲裁证据规则。而国际总裁证据规则更是促进了国际之间的交流。所以说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才会受到国际各国的重视,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致使国际仲裁规则越来越完善。那么涉外仲裁怎样申请证据保全都有什么?一、国际仲裁证据规则都有什么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查看原文
5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所谓涉外因素,法律未作出明确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的规定对此作了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一规定表明,涉外因素实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二是争议具有其他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我国涉外仲裁,最初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后改称为经济贸易仲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同世界各国及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改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这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仲裁工作的全面国际化和现代化。从性质上说涉外仲裁也可称为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不过我国仲裁法并未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但我们称之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实际上都属于国际商事仲裁。所谓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查看原文
6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二)证据以后很难获得;(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会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丢失或难以获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四)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涉外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与裁决者,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根据涉外仲裁的规定与实践,仲裁庭一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采取两种形式,即合议制仲裁庭与独任制仲裁庭。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合议制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是,有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涉外仲裁规则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查看原文
7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20世纪20年代,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缓和各国仲裁立法的冲突,国际社会开始了统一各国仲裁法的国际仲裁立法工作〔1〕。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日趋重视仲裁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方面,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按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两种情况分别建立的。涉外仲裁由中国最大的非政府商会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组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分别于1956年和1959年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按国际惯例设立和运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事宜主要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以下简称为《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仲裁规则规范。《仲裁法》由八章八十个条文组成,全文约一万字〔3〕,明确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监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中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为下列几项:1、当事人进行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础。这一...查看原文
8仲裁证据保全程序
一、证据保全的程序1、当事人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我国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仲裁证据保全...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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