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10:12:44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

(二)证据以后很难获得;

(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会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据丢失或难以获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涉外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与裁决者,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根据涉外仲裁的规定与实践,仲裁庭一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采取两种形式,即合议制仲裁庭与独任制仲裁庭。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合议制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是,有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涉外仲裁规则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指定的2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如果当事人根据争议案件解决的需要,约定采取独任制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共同选定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但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未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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