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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是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对涉外案件采取保全措施: 1、根据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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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元/件) 1500元2000元3000元1500元 2、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免收4%3%2.5%2%1.5%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是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对涉外案件采取保全措施:1.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解除财产保全。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后,如果出现以下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2)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不还债,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3.需要对扣押的财产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为了保证被扣押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转移、侵占或毁损,有时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对扣押的财产实行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实行监督,是属于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因监督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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