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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案件如何执行

2021-12-0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收到当事人或者中国人民法院的请求后,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定或者条约的,按照协定或者条约的要求进行审查,与中国无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通过考试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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