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务教育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的法律条文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一章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查看原文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其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边远山区学校的数量和规模与实际需求还相差甚远。为此,一方面国家正在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另一方面社会各界正积极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开展希望工程活动,力争尽快解决贫困家庭子女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学校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园地,应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担负起社会赋予的责任,加强素质教育,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己任。学校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或违纪、违法的学生应重在教育,不得轻易开除学生,使其混迹于社会或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的家长要珍惜社会创造的条件,珍惜孩子个人的发展前途,不能因家庭婚变等原因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查看原文
3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方式
1、收容教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由政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集中管教的方法,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通过收容教养的手段,使这些已经犯罪但又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法或犯罪情节轻微、不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适用对象的年龄一般掌握在16周岁以上。在劳动教养所,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与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单独分队或编组进行管理。3、劳动改造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对于少数未成年犯罪人,由就近的劳改场所或监狱负责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应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实行严格的分押分管,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不良感染。一、对于校园欺凌怎么处理1.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查看原文
4未成年人的界定与教育
未成年人的界定是是否年满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确的。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岁是成年的标志。故意伤害的界定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的界定标准是是否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实行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查看原文
5未成年人教育经费的来源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嘉兴小孩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查看原文
6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断加强
为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省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活动。团省委在去年六一前后,集中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共计开展室外宣传80多场次,组织青少年法制讲座120多次,受众10万多人次,散发法制宣传读本、手册18万多本(册),西安、宝鸡、延安等地区积极实施12355青少年维权行动。全省2万多所中小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省司法厅积极开展知心律师进校园活动,全省有27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2800多名律师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提供法律义务咨询服务,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省关工委启动了五老送法万里行活动,动员组织9430名和26649名五老同志,进行巡回报告176场次,受教育青少年超过20万人。累计做两法及法制教育报告6.2万场(次),有近800万人次受到教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范围内36259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共查处非法使用童工314人,并作出处理。大力开展对《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查看原文
7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不得体罚、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查看原文
8未成年人性教育家庭不能缺位
2014年4月14日,中山读本推出封面报道《花季母亲之惑》,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目前低龄人流人群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一些年仅13、14岁的初中、高中生,因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偷食禁果而意外怀孕选择人工流产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13岁初三女孩小囡(化名),因为网恋,第一次与网友见面,就与30多岁的男子发生关系。其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后,不敢告诉家人,而是直接找到了医院。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可能涉及强奸罪。尽管医生多次强调,小囡要第一时间告诉家人并报警,但是出于担心害怕,小囡最终还是选择先与网友打电话,而男子随后则杳无音讯。这个案例中,不仅反映了学校性教育的不足,也反映了家长对孩子教育观念的缺失。每学年开学后,翠景东方小学六年级学生都会迎来一堂青春期教育课,这样的课程,在轻松诙谐的氛围下进行,获得了不少家长老师的认可,学生们也从中了解到了日常生活较少谈及的性知识。然而,除了翠景东方小学这样少数的几家学校,有开展青春期教育课程外,大部分学校在这个领域内,仍没有尝试。市政协委员谢永芳表示,未成年学生性观念开放,但性安全意识却十分薄弱,尤其是女生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防护知识。中山...查看原文
9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之途径
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着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着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培育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重托,人民的期望。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的主渠道,搞好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体现的是和谐的心灵。教师对学生的好感和无私的爱,可以说是构筑师生和谐心灵的两个重要的支点。实现这两个支点的最佳途径,就是教师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应讲究对学生的情感投入。因为教师的情感投入是学生的一种心理需要,是做好教育工作的精神动力,是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条件。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的人格。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影响最大的人往往是老师。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如不重视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在言行上出现双重人格,学生对教师关于做人的教诲就难以信服,甚至还会产生逆反心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人地位。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人地位,就要相信他们的接受能力,同时又要正视他们的接受能力。老师的过度限制或刻意保护,在悄悄向孩子传递一个信息;你不行,你不能。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