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倾倒的类型
(二)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商品生产者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市场销售商品,以获得在海外市场的垄断地位,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垄断高价。维纳认为,此类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利益,因此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指一种商品的制造商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而进行大规模生产,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国内价格结构,将其部分商品长期低价销售到海外市场。维纳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只会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一次“损害”,即当其被迫改变生产时,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利益是累积的,因此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查看原文
2如何认定倾销的类型
(一)倾销事实的认定所谓倾销事实的认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以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作为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标准。(二)倾销幅度的认定由于倾销幅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实施反倾销税税率的高低,倾销幅度的认定更显得重要。在欧盟,倾销的幅度高于或等于欧盟进口产品和欧盟国内产业生产的相同产品的总差价,这种计算方法倍受质疑,也使欧盟成为反倾销措施最严厉的经济体。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构成倾销,两者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但倾销幅度低于2%时可以忽略不计。认定倾销幅度有四种方法:(1)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2)把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过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推算价格相比较;(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认定的程序是非常的严谨的,确保不放过任何一...查看原文
3反倾销调查机构的类型
1.从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管辖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可分为纵向和平行两类。所谓纵向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的机构是同一主管机关,或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但两个机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例如,欧盟(EC)的初步裁决机构是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是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建议征收反倾销税、终止案件和复审案件。然而,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权利在于其最高权力机构,即欧洲联盟理事会(EC)所谓平行类型是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初步决定和最终决定的人由两个主管当局组成。两个主管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例如,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当局是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中,倾销价格调查机构及相应的初裁和终裁是美国商务部。商务部负责调查被指控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并采取临时措施。损害调查及其初步和最终决定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只有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倾销价格和损害作出积极的初步或最终裁决之后,美国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或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查看原文
4倾销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偶然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间歇性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Long-rnD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查看原文
5倾销与反倾销国际惯例
最初的反倾销规则只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一个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也就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调查时易造成混乱,因而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缔结了专门的反倾销协议,后经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的两次修改,就形成了现在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最早的倾销定义来自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ocobViner),他对倾销下的定义是:倾销(dmping)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狭义的倾销定义是:倾销是海外的货物以低于同样货物在同一时候在国内市场类似条件下的销售价格出售。《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规则》规定:某种产品如其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则被认为是倾销。可见,倾销是一种价格差异,也就是用进口国价格与其国内市场价格比较,而不是用进口国价格与进口国同样商品价格比较。如进口国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则可认为是倾销。一、美国的反倾销法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反倾销法。美国第一个反倾销法颁布于1916年。1916年反...查看原文
6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区别
【导读】外汇倾销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手段来达到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这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找入门资料就到入门吧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可以起到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和降低进口商品竞争能力的作用。因为,货币贬值意味着本国货币兑换外国货币比率的降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故提高了商品竞争能力;反之,进口商品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则提高,故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可以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外汇倾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a.货币贬值程度应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程度。因为本国货币贬值往往会带来物价上涨。当货币贬值程度与物价上涨程度恰好抵消的时候。那么,对外商品出口价格优势也就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便不存在。在实际生活中,物价上涨与货币贬值之间有一迟滞现象,即货币贬值是一次性的而物价上涨有一个过程。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一迟滞性现象来获取外汇倾销的利益。所以,外汇倾销可以带动出口,但只是暂时的。它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一般不好经常随意使用。b.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查看原文
7反倾销法中倾销幅度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竞争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反倾销税的征收(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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