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
研究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法规制,必须先准确把握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内涵。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有很多种: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数据交换(EDI)和其他通讯手段进行的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功能之一,它是纸上信息交流和储存方式的一种替换形式;经济合作组织与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在诸如Internet的开放网络中进行的商业交易;世界电子商务将其定义为,将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互联网为技术平台的全新商业模式;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网上开展的商务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它是通过以计算机为媒体的电子网络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到目前虽无一个公认的概念,但是大家无异都承认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活动或商业模式,且这种交易方式是通过网络而进行的。作为电子商务中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一种类型,作为政府部门、社会、学界关注的焦点,B2B电子商务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始终紧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关于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既有相应的实践案例,又有相关组织的研究报告,更有与之各方面问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参考。就研究报告而言,涉及以下方面:在对电子商务反垄断必要性与合理性论证中,...查看原文
2商务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
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12日在京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据了解,该《规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二是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如《规范》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四是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例如,《规范》要求利用自有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商务...查看原文
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章制度内容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查看原文
4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者在电子商务中利用主体混同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以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对象。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制止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号法律制度。对电子商务中运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权人可依照《商标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面,再次修改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理解,不应再囿于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即(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新修订的《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商标法》第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查看原文
5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规则
国际上的立法状况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快目前已经超过了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才培养的速度。就现状而言,发达国家电子商的建设与发展相对更轰轰烈烈一些。他们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以美国为例,它着眼于21世纪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发展电子商务更成为克林顿政府第二个任期内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通过对美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原则以及美国和日本、欧盟、法国、北爱尔兰等国签署的双边协议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就目前而言,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管辖等细节条款还为时过早,因此国内外都从制定和细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问题着手。例如,1998年欧盟已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总结,1999年10月发表了该计划的第二版,并得到了一些国际商会的支持。...查看原文
6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电子商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间市场主体的竞争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由于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免,“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1].资源的有限性,决定资源配置是经济体制运作的核心。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竞争的作用表现为,竞争调节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引起价格波动,价格决定利益分配,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在电子商务实践中,竞争表现为,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了争取在电子商务中收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通过竞争,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优胜劣汰,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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