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证券
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包括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投资基金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的金融工具。《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具有收益性和风险性。股票、债券、基金券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投资人认购股票后,有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认购债券后,有获得债息的权利。但是,投资人获取收益的权利若要实现,必须以投资确有效益为前提,而投资本身就意味着同时伴有一定风险。如果股票、债券、基金券的发行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则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可能丧失。当然、股票、债券、基金券的风险和收益并不一样,一般来说,风险大的投资收益相对也高,风险小的投资收益较小,股票的风险和收益一般比债券大和高,而基金券的风险和收益则介于股票和债券两者之间。证券具有流通性。股票、债券、基金券投资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地将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其他人,这样可以使投资人收回现金另作他用,流通性还起到了减少投资风险的作用。在股票、债券、基金券转让时,投资人收到的现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券面金额,这是因为受社会的...查看原文
2证券承销业务
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协议,依法协助证券发行人销售其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委托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或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先全额买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按照约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认购,并按约定的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发行价款的承销方式。为了防止证券公司超出风险承受能力承销证券,《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砸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查看原文
3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证券监督管理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法的特别法。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证券的专门法律。从证券的表现形式看,各国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分别订立,如美国制定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的是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合并订立,如日本统称为证券交易法,菲律宾称为证券法;有的则无专门的证券法,而是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如英国。从广义上讲,凡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证券法范畴。它不仅包括专门的证券法内容,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证券方面的规定。如《公司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方面的规定。从证券法的规范层级与效力来看,主要由三方面的规范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中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证券法律规范;二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三是有关证券主管机构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与证券法相关的规则、规章、办法及其对有关证券法规的解释。此外,...查看原文
4证券发行中的法律关系
一、证券发行的规定是怎么在法条中体现的《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目前涉及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其实已经基本穷尽了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即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采用公募发行的有利之处在于:首先,以众多投资者为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数量多筹集资金的潜力大;其...查看原文
5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有: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查看原文
6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等。(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1、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3)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之日。2、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人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外情形: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查看原文
7哪些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据此,下列所述证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1.虚假记载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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