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支付顺序
商业银行清算清偿次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破产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商业银行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破产商业银行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和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一般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4、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一、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是什么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查看原文
2商业银行的破产
【法条】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对比法条】《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查看原文
3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3.商业银行的破产。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2、破产程序的启动。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商业银行...查看原文
4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
商业银行的终止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解散是指商业银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撤销是指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勒令停止,破产是指无力清偿债务并申请宣告破产。商业银行的终止意味着其组织上的解体和人格的消灭。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资格丧失,亦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中,解散是指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破产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因此,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 商业银行关闭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关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影响。首先,关闭的商业银行将导致金融资源的减少,可能导致融资困...查看原文
5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资格丧失,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终止的法定原因有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情况。 解散是指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 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 破产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 因此,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消灭其独立的人格,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撤销和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九...查看原文
6外资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解散、关闭、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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