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让补贴成为反补贴的证据
按理说,金融危机之时,经济形势不乐观,企业会遇到资金紧张、市场销售不振等困难,现在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使其尽快脱离危机泥沼,是一件好事。可这好心没能办成好事,或多或少会让这种好心遭遇那么一点尴尬。这种尴尬,首先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关。众所周知,危机中的人自我保护意识最强;同样,危机中的经济体,保护自我利益的意识也是最强的。每次危机,都必然伴随着一次贸易保护主义的发作。就本次金融危机而言,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已蠢蠢欲动,比如美国要求接受救济的银行禁止招聘外国员工以及其刺激经济方案中的买国货条款等等。而随着贸易保护的升级,保护主义者必然会将关注的眼光和重点转向更深的政策体制层面,关注价格背后的因素,从政府补贴、土地优惠、社会责任、税收优惠等方面找茬,给自己的保护行为寻找借口、理由和证据。其次,这还与我们规则意识不强,对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和应对之策有关。虽然我们入世多年,但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国际贸易的政策法规、规则习惯研究得不多也不深,这就导致管理时出现纰漏。就拿扶持企业来说,其实,外国政府像欧美日等也都扶持,并且名目很多,但人家多数能在国际规则框架内运作,有名有分...查看原文
2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查看原文
3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
本协议各签约国注意到1973年9月12--14日部长们同意,多边贸易谈判,尤其应减少或消除非关税措施的贸易限制或不利影响,并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的约束,认识到各国政府利用补贴以推行重要的国家政策目标,认识到补贴也可能会对贸易及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认识到本协定强调的是补贴的影响,在估价这些影响时,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签约国的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国际经济关系和货币关系的情况,希望确保补贴的使用不致影响或损害本协议任何签约国的利益,确保反补贴措施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并在签约国一致同意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范围之内对那些由于补贴的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生产者提供救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特殊需要,希望充分适用和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并制定其适用的规则,以求在执行中具有更大程度的统一性和确切性,希望迅速、有效、公正地解决有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协定第六条的适用各签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对从任何一个签约国领土输入到另一个签约国领土的产品所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和...查看原文
4反补贴措施
1.临时措施《反补贴条例》规定,对于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但是,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2.承诺《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此外,外经贸部亦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提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调查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外经贸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查看原文
5反倾销反补贴程序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一、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分为几个部分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处理的流程分为下列四个部分:先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决定立案的,然后立即进行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再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及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二、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查看原文
6反补贴的种类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查看原文
7临时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一、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情形下列3种情形并存的,必要时可以对于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90天以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没有确定追溯征收反补贴税的,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期间已经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应当予以解除。二、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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