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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与签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2-04-12 552人已浏览
  • 谢姗珊律师

    谢姗珊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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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签名与签名之间的区别:“预订”和“订”只能从许多人的使用习惯中说出来,但是从法律的严格角度来看,应该使用它来“签名”合同,并且没有。只能通过将两个词分隔开来理解“签订”一词,这意味着某些事情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的。但是就法律术语而言,应该被写为签订,而不是签定。因此,是签订合同,而不是签定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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