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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2022-04-12 1,63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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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部未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作出统一规定,因此许可证的有效期要看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在其城乡规划条例中便约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六个月,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而江苏省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因此,可以查阅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了解当地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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