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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2020-04-23 727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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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院方面,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例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配合检诊。建立报告培训制度,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来人员在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疫情报告意识。学校方面,落实组织领导,强化单位及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传染病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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