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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吗

2022-04-17 863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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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活中存在民间借贷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父债子还这一说法,准确来说,如果父亲欠下债款后死亡,儿子选择继承父亲的遗产,这时候儿子就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父亲的债务。一般来说,民间借贷作为合同,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儿子作为合同的第三方与借贷合同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因此不存在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道理。但是,父亲在欠下债款后死去的,留有的遗产有儿子继承,这时儿子就必须介入父亲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儿子清偿父亲生前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需要清偿的限额在所得到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超过部分继承人无需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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