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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理预见原则

2022-04-12 449人已浏览
  • 谭嘉钰律师

    谭嘉钰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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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该原则又叫可预见性归责,是指在合同中,违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的范围不可以大于订立合同时,违约一方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该原则预见的主体是合同违约的一方,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的时候,判断违约一方是否能够预见是采用主观和客观方面相结合,通常是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作为衡量的标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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