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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指当事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的,至于如何预见违约行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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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是指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民法典中的合理预见原则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
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一物一权的含义包括: 1、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 2、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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