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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共同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购销条例》第35条: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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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 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职权和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主体应公开举行听证会。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与婚前或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依法则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2、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遗嘱或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但有本法1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E、其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3、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A、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处置权。B、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抗辩善意第三方。4、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具体处理时,考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来源、数量等情况,可以适当有所差别。专属于一方的个人物品,应归个人所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39条、40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7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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