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
城镇居民新参保手续的办理
1、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彩色照片一张(18岁以上)。
4、二级以上伤残,携带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低保户需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普通人群个人缴费190元。
2、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普通人群个人缴费50元。
3、低保和重残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及市级以上劳模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资助,个人不缴费。
4、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免缴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待遇享受期政策
1、新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执行1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2、续保人员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缴纳下一年医疗保险费,自下一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断保一年以上再缴费的,视为重新参保,执行一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待遇
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70%、75%,70周岁以上老年人再提高10%。
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5%,70周岁以上老年人销比例为65%。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转入商业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0-2万元(含2万元),补偿50%;2-7万元(含7万元),补偿70%;7万元以上补偿80%。(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自然年度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最高额为200元。
2、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的发生额为1000元/人,每次门诊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为200元/人。
3、低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可支付医疗费发生额以下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注意事项:
1、户口在双塔区的到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劳动大厦五楼一号窗口,电话:2638919),户口在其他县(市)区的,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朝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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