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主体四要素是什么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法的特征是什么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5、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三、国际法的分类是怎么样的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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