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及退出措施解析
时间:2023-08-09 10:41:19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并购重组及退出措施解析如下:

1、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传统上是走的自身积累的老路子,缺少并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海外并购方面的经验明显欠缺。但随着近两年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不断增多,中国企业也在探索中有所成长。企业如果希望在并购和并购后整合取得成功,应当做好事前尽职调查,详细了解当地的法律架构和相关条款;

2、在收购后,应与被收购企业的文化更好的整合,努力保留原企业的核心员工,并注重品牌的建设。并购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必须在战略、财务、控制、运营等方面找到平衡的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并购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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