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是临邑县陶家村人,平时为人本分老实。2010年12月19日,同村的张某找到陶某,说自己最近手头紧张,想去首站附近的管线上偷点油卖,要陶某帮忙放风。陶某不想去怕被巡逻队发现,但想到和张某平时关系不错,抹不开面子,便犹豫起来。张某借机劝说陶某,保证只是让他放风,并且不会被发现,见陶某还在犹豫,就讽刺他胆子小、没出息,陶某便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当晚8时左右,张某携带工具,骑摩托带着陶某来到临邑县演马村北的输油管线附近,陶某在附近放风看人,张某具体实施盗窃,当晚共盗窃原油2吨左右,后被巡逻队员查获,二人落入法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之规定,二人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当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在看守所见到陶某时,他还想不通为什么自己会被定罪,陶某认为自己没有具体实施盗窃,只是负责放风,不构成犯罪。经过检察人员的耐心解释,陶某表示认罪伏法。在本案中,陶某和张某属于共同犯罪,盗窃和放风只是分工上的不同,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陶某的放风行为不影响定罪。目前,该案已由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作者单位:山东临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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