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侵占手段
时间:2023-03-04 15:31:27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

窃取,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从骗取的对象上说,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他手段,这种兜底规定大量存在于各种法规之中,方便纳入一些不常见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有时也会被评价为职务侵占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兜底条款无法满足刑法该有的可预测性,其实是立法技术落后的表现。而这种模糊的规定下,极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过,尽管行为人无法选择法官,却可以选择代理人。因此,及时向法律人士咨询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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