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正式公布了近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审批事项的流程。根据通知,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各区市分局审批,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批,满足6种情况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
据悉,可以申请减免的六种情况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纳税人还必须利润总额为负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悉,该减免办法自2009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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