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灵皇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灵皇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务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案件解析:按照《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98条又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根据相关会计法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因此,灵皇股份有限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未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
其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又在公司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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