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1、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二、再审裁定如何认定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上述裁定是因当事人形式上的诉讼条件不齐备而作出。例如,诉讼请求不明确将导致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裁定在生效后即产生了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请求、事由起诉的既判力,可以申请再审。况且,这也是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应当予以保障。
2、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上述裁定的作出具有使一审裁判由不生效到生效的法律效果,并由此产生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的既判力,故可以申请再审。当然,除了可以对此裁定申请再审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对生效一审裁判申请再审来获得救济。值得一提的是,两者在管辖的法院上存在区别,前者是由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后者则是由二审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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