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一方的配偶权,同时也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换言之,重婚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重婚是指行为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缔结婚姻或建立事实婚姻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又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有配偶、处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二是本人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或建立事实婚姻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由主观直接故意构成,过失或被欺瞒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事实婚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及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的判断标准:
(一)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与“婚外同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实践中也是最难举证的。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共同举办婚礼、拍摄婚纱照的证据;重婚者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各种信息;生育子女时的住院登记信息等证据。
(二)双方有无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
与隐秘性的出轨不同,重婚必须是重婚者男女双方公开的、长期共同生活,既表现在持续、稳定的时间上,也表现在公开、固定的场所上。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长期共同参加各种活动的照片;长期共同出入同一住所的照片;亲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
双方有无共同生育并抚养子女,在实践中并不能作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决定性因素,只能作为补强性因素。
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上学的登记信息等证据。
(四)双方的该种关系是否已经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在实践中,有些事实婚姻已经完全构成重婚罪,但因为没有对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实质性损害,故不认为构成重婚罪。
例如,因被拐卖后,不得不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的,因为没有对已经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故不构成重婚罪;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构成重婚,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认定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是法定离婚事由,受害人可据此提出离婚;
最后,确认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据此向重婚方要求损害赔偿。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重婚者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重婚还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稳定予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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