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法律文书有哪些
调解法律文书有:
1.调解协议。所谓调解协议是指,参加调解的各方在调解机构斡旋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旨在解决纷争的协议。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强迫。
2.调解书。所谓调解书是指纠纷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三、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下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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