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般来讲,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比较两项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的差异,很难判断两项资产交换后对企业经济状况改变所起的不同效用,因而,此类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并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丁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丙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丁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经双方商定,丁支付了20万元补价。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0万元。对丙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2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16.7%<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丁公司的情况也类似。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对于该项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33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4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银行存款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丁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1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900000
银行存款200000
从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丁公司支付了20万元补价,但由于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均不确认损益。对丙公司而言,换入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出资产是专有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去货币性补价的差额,即100(120-20)万元;对丁公司而言,换出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入资产专有设备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110(90+20)万元。由此可见,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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