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子女抚养费标准可否更改
时间:2023-07-23 09:44:59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子女的抚养费在离婚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增加或减少。增加的情况: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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