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指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但也有例外,股权在有些情况下不等同于表决权。
《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