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由下面几种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相关征地政策
甘肃省政府在召开第120次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继2009年提高全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后,省政府再次提高全省各地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意见》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征地补偿标准整体提高19.9%,达到平均每亩3.56万元,农村居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全省征地补偿标准划分片区也从464个减少为423个。
按照《意见》,此次调整的甘肃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茬作物的产值或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甘肃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严禁变相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省政府要求,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上面就是关于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价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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