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所界定的“情节恶劣”,我们通常需要结合如下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行为者是否具备驾驶资质;车辆是否经过了非法改装并提升了功率;车辆是否拥有合法且有效的号牌;行驶速度是否严重超出法定标准;竞驶地点是否位于人流较为密集的区域;参与竞驶的人数与次数是否达到特定程度;竞驶过程中是否造成了事故或者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是否有抵抗执法或者逃避检查的行为;以及,行为者是否存在饮用酒精类饮料或者使用毒品等会降低控制能力的行为。总之,判断某次竞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关键在于其对公共交通的安全性是否构成了实际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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