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变更自己之前所立的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若是多个遗嘱之间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的遗嘱内容为准,根据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继承遗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行。
遗嘱公证需要审查的遗嘱内容
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
1、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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