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执行强制措施才能讯问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执行强制措施才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也可以传唤其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讯问时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案件受理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2、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要求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代为聘请。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知晓公安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权利。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5、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嫌疑人时,并没有规定嫌疑人一定要被采取强制措施,对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也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讯问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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