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之探访权,实行浏览权限的形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共识;若无法达成共识者,则交由法院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各异,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并无明确规定探视次数。在处理儿童访问问题上,通常以相互磋商为主导,各方需基于实际便利性予以指定,数量不可过多。具体安排在离婚事件发生时便由双方共同确定。
然而通常被规定为每周一次,即每月最多实施四次访问,但是此项规限并非绝对。访问别人孩子之权限的执行方式与时间可根据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孩子日常生活及学业受影响的程度,因此,每周一次为最为适宜的频率。在离婚以后,非对此子女享有完全抚养权的父或母亲,均有探视子女的权益,并且对方有辅助其完成此项行为的义务。若对方实施拜访行为明显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法院有权暂行取消该方的临时探访权利。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应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正当探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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